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黔03刑更957号罪犯饶明贵,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黔0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明贵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6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于2019年7月23日以(2019)忠监赦字第1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饶明贵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出,罪犯饶明贵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黔0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兵役期间,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对外作战,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依法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特赦情形。
经原侦查机关评估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检察机关审查后同意对其提请特赦。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特赦审核表、报请特赦建议书、罪犯自述对外作战情况、退役军人管理部门书面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评估意见书、公示材料、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贵州省忠庄监狱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饶明贵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和附加刑予以特赦。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明贵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