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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振立与深圳市内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德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463号
案件名称韦振立与深圳市内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德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韦振立;深圳市内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德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63号原告:韦振立,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内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冠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德彬。

被告:陈德彬,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隆昌县,原告韦振立诉被告深圳市内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德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08××××.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韦振立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振立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韦振立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韦振立。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书记员 郝彦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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