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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睿智与深圳市耿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爱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099号
案件名称杨睿智与深圳市耿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爱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睿智;深圳市耿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爱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099号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侗族,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耿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城**4B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9B。

法定代表人:陈爱玲。

被告:陈爱玲,女,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耿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爱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4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睿智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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