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18号原告:王金兴,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莫敏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彬,广东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金兴诉被告广州市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金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敏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彬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7月25日,王金兴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王金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王金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