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6987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
董事: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王清,均系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金童玩具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施津津。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受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金童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金童玩具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