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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洋平、张龙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刑终257号
案件名称邹洋平、张龙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洋平;张龙江;李晶;简雨祥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刑终257号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洋平,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醴陵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龙江,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醴陵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晶,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嘉鱼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2019年8月5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简雨祥,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随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2019年7月5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龙江、李晶、简雨祥、邹洋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湘021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龙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以被告人李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四千元;

以被告人简雨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以被告人邹洋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对被告人张龙江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已退缴至醴陵市公安局)、被告人李晶违法所得一万七千元、被告人简雨祥违法所得六千元、被告人邹洋平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已退缴至醴陵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邹洋平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洋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邹洋平与原审被告人张龙江、李晶、简雨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邹洋平撤回上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9)湘021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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