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159号之一 原告: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梁倩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梅,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洪畴镇繁荣街**/div> 法定代表人:戴东升,该公司经理。
原告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财产保全费1940元,由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