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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莱州市莱州南路通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92民初621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莱州市莱州南路通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莱州市莱州南路通亚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621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莱州南路通亚商店,经营场所莱州市。

经营者:孙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莱州南路通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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