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621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莱州南路通亚商店,经营场所莱州市。
经营者:孙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莱州南路通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