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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不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927号
案件名称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不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不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奇才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927号 原告: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姜湖路**。

法定代表人:罗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震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夏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仁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不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董昌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奇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昌辉,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秋鹏,宁波慈恒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不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奇才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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