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052号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金泰路**。
法定代表人:周祖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霜,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小春,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本院在审理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贺小春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