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169号原告:赵乘钿,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芳平恒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金鸡社区烂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065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小莲。
原告赵乘钿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芳平恒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赵乘钿以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芳平恒业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乘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乘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原告赵乘钿已预缴)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赵乘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