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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东丽区新业土大力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民初287号
案件名称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东丽区新业土大力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新业土大力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287号原告:栾德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业土大力快餐店,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经济开发区一经路与二纬路交口的东北侧天津东丽阳光新业广场)三层L3-16号。

经营者:梁静,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莹,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业土大力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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