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2045号之一申请人:广东联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南工业区腾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K。
法定代表人:高满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恒宝辉煌五金有限公司、广东联讯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
诉讼中,申请人广东联讯电缆有限公司以案外人珠江电缆(广州)有限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珠江电缆(广州)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案外人珠江电缆(广州)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申请人广东联讯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联讯电缆有限公司追加珠江电缆(广州)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