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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杰与丹阳市辉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周红杰与丹阳市辉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红杰;丹阳市辉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246号原告:周红杰,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丹阳市辉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城中村。

法定代表人:蒋建祥。

原告周红杰与被告丹阳市辉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周红杰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红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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