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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邓贵林臭美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013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邓贵林臭美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海邓贵林臭美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013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邓贵林臭美饰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桥荣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E。

经营者邓贵林,男,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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