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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誉尊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37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誉尊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誉樽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37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誉尊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西、芙蓉路北港澳花园紫荆苑1幢115。

经营者:周玉红。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誉尊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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