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4刑初8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保林,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其住所,2019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于其住所,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保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9年5月27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次日,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
2019年6月27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同日,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拱东、沈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保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沈保林未经香烟商标标识所有人的许可,在其父亲沈某6(已判刑)帮忙租赁的黄某位于诏安县间旧房子内,利用沈某6帮忙购买的5台烫金机进行非法加工香烟商标标识,并将加工好的香烟商标标识存放于屿仔村自然村沈某6的一间旧房子及沈某6帮忙租赁的李某的一间旧房子。
2016年2月,沈保林将沈某6的旧房子及李某的旧房子转租给他人用于非法加工香烟商标标识。
2016年7月28日,上述3处制假窝点被查获,在制假窝点查获:贵烟(喜)内盒120000件,云烟(软珍品)内盒124000件,云烟(硬)内盒375000件,黄山(金皖烟)内盒45000件,黄金叶(硬帝豪)内盒55000件,大重九(硬)内盒10000件,黄金叶(金满堂)外盒6000件,云烟(印象)外盒5000件,黄山(金皖烟)外盒6000件及烫金机5台。
其中已经完成烫金制作的假冒卷烟商标标识数量为447000件,未完成的假冒卷烟商标标识数量为299000件。
经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实,该公司从未授权诏安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刷仓储黄山品牌卷烟商标标识,该公司正式商标印在印刷、使用、仓储等过程中均未发现有外流现象;
经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实,送检的黄金叶品牌样品与该公司该规格样张比对不一致,不是该公司使用的卷烟材料;
经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送检的贵烟(喜)商标样品为假冒且低劣商标纸;
经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送检云烟品牌包装纸均为假冒品。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沈保林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保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两种以上香烟商标标识,其中既遂447000件,未遂299000件,属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保林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保林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保林的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悔罪,并具有自首、立功,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沈保林未经香烟商标标识所有人的许可,在其父亲沈某6帮忙租赁的黄某位于诏安县间旧房子内,利用沈某6帮忙购买的5台烫金机进行非法加工香烟商标标识,并将加工好的香烟商标标识存放于屿仔村自然村沈某6的一间旧房子及沈某6帮忙租赁的址在屿仔村自然村李某的一间旧房子。
2016年2月,沈保林将沈某6的旧房子及李某的旧房子转租给他人用于非法加工香烟商标标识。
2016年7月28日,上述3处制假窝点被诏安县公安局等部门查获,在制假窝点查获:贵烟(喜)内盒120000件,云烟(软珍品)内盒124000件,云烟(硬)内盒375000件,黄山(金皖烟)内盒45000件,黄金叶(硬帝豪)内盒55000件,大重九(硬)内盒10000件,黄金叶(金满堂)外盒6000件,云烟(印象)外盒5000件,黄山(金皖烟)外盒6000件及烫金机5台。
其中已经完成烫金制作的假冒卷烟商标标识数量为447000件,未完成的假冒卷烟商标标识数量为299000件。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的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经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实,该公司从未授权诏安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刷仓储黄山品牌卷烟商标标识,该公司正式商标印在印刷、使用、仓储等过程中均未发现有外流现象;
经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实,送检的黄金叶品牌样品与该公司该规格样张比对不一致,不是该公司使用的卷烟材料;
经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送检的贵烟(喜)商标样品为假冒且低劣商标纸;
经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送检云烟品牌包装纸均为假冒品。
2018年9月4日9时,被告人沈保林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沈保林带涉嫌开设赌场(涉嫌收“六合彩”)的犯罪嫌疑人沈某1到诏安县公安局自首。
2019年4月16日,诏安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沈某1取保候审。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沈保林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2017年11月28日,同案人沈某6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涉案扣押的烫金机(土制)5台、已印制成品的云烟(硬)内盒等卷烟注册商标标识447000万件及尚未印制成品的贵烟(喜)内盒等卷烟注册商标标识299000万件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诏安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协议书、平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立功证明、立案决定书(许冰林等人赌博案)、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沈某1)、罚金缴纳票据等书证;
物证照片;
同案人沈某6的供述;
证人沈某2、李某、沈某3、沈某4、黄某、沈某5、沈某1的证言;
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保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两种以上香烟商标标识,其中既遂447000件,未遂299000件,属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保林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刑事处罚。
涉案扣押的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烫金机(土制)5台等物品应予没收。
本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沈保林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
经查,被告人沈保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沈保林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沈保林具有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
经查,被告人沈保林到案后规劝并陪同其他犯罪嫌疑人沈某1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符合“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沈保林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沈保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沈保林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保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东荣 审 判 员 林剑波 人民陪审员 许辉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文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