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4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宇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新区澳洲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迎,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宇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二〇一九年八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