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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佳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2472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佳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佳和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47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佳和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民福路2号之4号113-115。

经营者曾玉泉。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佳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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