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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海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海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海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1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新,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佘超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被告张海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海新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完育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林青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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