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43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源县松山镇兴隆盛超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北路**邦盛蓝湾明珠商场**楼**,实际经营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江滨北路**。
经营者:卓克安,男,汉族,1985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青,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罗源县松山镇兴隆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