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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彭志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5170号
案件名称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彭志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志如;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5170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志如,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志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在庭审中当庭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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