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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谷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688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谷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谷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航城枣爸爸新疆特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882号原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中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陈瑞文。

委托代理人王义红、叶秀进,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68。

法定代表人战庆华。

被告上海谷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码×××K57。

法定代表人战庆华。

被告上海全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法定代表人战庆华。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秦,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枣爸爸新疆特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村**5巷**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3W。

经营者田维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谷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航城枣爸爸新疆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谷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航城枣爸爸新疆特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3元,减半收取为4686元,由原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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