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浦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胶州市华美超市,,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丁家庄村 经营者:李明亮。
被执行人:李明亮,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经督促协调,被执行人已将案款8500元和执行费50元交至法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案款85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