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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丽伟创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2民初646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丽伟创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丽伟创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46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丽伟创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0CJGR6Y。

经营者:李亚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丽伟创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585266号、1357302、1947038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东莞市虎门丽伟创日用品店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莞市虎门丽伟创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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