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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162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岳麓区乐途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62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div>法定代表人:丘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娜,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v>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娜,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乐途通讯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小区****。

经营者:戴静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岳麓区乐途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166.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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