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62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div>法定代表人:丘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娜,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v>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娜,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乐途通讯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小区****。
经营者:戴静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岳麓区乐途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166.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