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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辉与于都县爱迪胜照明电器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098号
案件名称赵辉与于都县爱迪胜照明电器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辉;于都县爱迪胜照明电器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098号原告:赵辉,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都县爱迪胜照明电器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投资人:双小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辉与被告于都县爱迪胜照明电器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8××××.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赵辉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辉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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