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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灵丘县万通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知民初5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灵丘县万通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灵丘县万通手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5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川,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丘县万通手机店,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新建北路**div>经营者:刘占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灵丘县万通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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