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172号李周义,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莺路芦邢庄花苑**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巧云,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伊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伊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唐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骄,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2912-2913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周义与被告连云港伊飞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李周义于2019年8月29日以与被告连云港伊飞商贸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周义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周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计2712.5元,由李周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