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21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涵禹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宁浦冠城6幢3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涵禹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20000元。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