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93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则江,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则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