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江区千禧新尚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江安路**。
经营者:李红霞,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和硕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江区千禧新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温江区千禧新尚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江区千禧新尚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江区千禧新尚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