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科技六路西北角摩尔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文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横山区魏记凉皮一分店,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职教中心门面房v>经营者:罗涛。
被执行人:罗涛,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横山区魏记凉皮一分店、罗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涛名下有车牌号为陕J9Q3**的猎豹牌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涛名下的车牌号为陕J9Q3**的猎豹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届满前,申请人如需继续申请财产查封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
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查封的效力消灭。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