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1523号之三被执行人:朱振华,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朱振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20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于2020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56.2元,已扣划并上缴财政;
3、于2020年12月9日,本院启动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处,位于金水区天明路**建业森林半岛小区**楼******,不动产权证号为1501111717,已轮候查封;
4、于2021年1月5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5、于2021年1月5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法定强制措施,仍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