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13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玉坤食品店。
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大道与风光路交叉口。
经营者:张玉坤。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玉坤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3、判决被告在驻马店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厘米乘以12厘米;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玉坤食品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