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87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鑫旺食品店,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河**王串场街王串场**楼幸福道商业街**div>经营者:孙兴昌,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鑫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