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3581号之一 原告:林公华,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煌,福建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诺美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736151U。
法定代表人:陈建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三梅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50530789。
法定代表人:范重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婴之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北假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TT516M。
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公华与被告福建省诺美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美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郑州市婴之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婴之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林公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诺美公司、天天公司、婴之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其第20140181号注册商标的产品;
2.诺美公司、天天公司、婴之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3.诺美公司、天天公司、婴之源公司赔偿其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
4.诺美公司、天天公司、婴之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其申请注册“婴米乐YingMiLe”商标,注册号为20140181号,有效期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尿布;
婴儿尿裤;
婴儿食品;
婴儿奶粉;
鱼肝油;
净化剂;
宠物尿布;
消毒纸巾;
卫生内裤;
消毒棉”。
其发现诺美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标有“婴米乐YingMiLe”商标的纸尿裤,包装袋上载明制造商为天天公司,荣誉出品单位为婴之源公司。
诺美公司、天天公司、婴之源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标有“婴米乐YingMiLe”商标的产品,侵害其“婴米乐YingMiLe”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96号批复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高法〔2009〕358号通知精神,本院仅有权受理本辖区内诉讼标的50万元以下,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诉讼标的为202万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慧玲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黄晓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婉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