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881民初248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办龙城知春北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
经营者:刘胜利。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以下简称翔蕊水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翔蕊水暖批发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潜水艇图形及“QIANTING”字样的下水管;
2.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图形组合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十多年来,原告及关联企业投入巨资,持续进行宣传,潜水艇品牌在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5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店铺内销售标有潜水艇图形的下水管,图片上有“QIANTING”字样,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潜水艇美誉,在销售的下水管上标注潜水艇图形作为商标性使用,图片上有“QIANTING”字样发音和潜水艇近似,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查,本院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如下: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卫生洁具、五金商品等。
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6380388号“长方形+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的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地漏等。
20、地漏等月27日,原告受让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
2019年5月17日,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位于济宁市××泉源大道××北门沿街商铺的“翔蕊水暖卫浴灯具”店铺,王守贞在该店内用支付宝付款250元购买了下水管两个、标有“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的地漏两个、“香港潜水艇建材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两个、下水器一个,取得名片一张及销货清单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分别封存,王守贞对该店铺内的营业执照及店铺外景进行拍照,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
公证员据此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58号公证书,对以上事实进行公证。
经庭审拆封、比对,封存产品内含下水软管两个、下水器一个。
其中,两个下水软管完全相同,外包装袋上方印有一个“方框+潜水艇图形”,方框内标有英文字母“QIANTING”,软管产品上印有“方框+潜水艇图形”,方框内标有英文字母“QIYTING”。
下水器的外包装盒上多处标有“长方形+潜水艇图形”,长方形内标有英文字母“QIANSHUIJIAN”。
被诉侵权产品上均未标注生产厂家信息。
原告为购买上述被诉侵权产品支出45元,支出公证费1000元。
另查明,被告翔蕊水暖批发部是2019年1月16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胜利,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办龙城知春北门。
经营范围为水暖、卫浴、五金电料等批发零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证书的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6380388号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对涉嫌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58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所销售。
被诉侵权产品下水软管和下水器与原告涉案第6380388号图形组合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产品上的图形标识与原告的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二者主体均有潜水艇图形、英文字母及方框组成,虽然英文字母和潜水艇图形的位置存在差异,但是由于潜水艇图形本身与下水管等产品没有关联性,将该图形作为下水管的商标,显著性和区别度较强,且其中的英文字母“QIANTING”、“QIANSHUIJIAN”与原告“潜水艇”汉语拼音相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不容易区分,易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为与原告有特定的联系,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6380388号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因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也未提供可供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
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数量、被告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并鉴于被告注册经营时间较短,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6380388号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的下水管及下水器的行为;
二、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5元,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