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58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杨国祥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728号1124室。
经营者:杨国祥,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杨国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9月3日,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