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民初67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玲,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平,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