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469号原告先歌国际影音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九围先歌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D。
法定代表人张太武。
被告兴化市鹏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兴化市江浙商业广场C区N幢一层026-0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U。
法定代表人陈玉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先歌国际影音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鹏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兴化市鹏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先歌国际影音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歌国际影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鹏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3687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44元,由原告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