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1336号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胜,浙江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强,浙江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钱志伟,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钱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