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0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世纪硅谷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世纪硅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世纪硅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