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8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蒂王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石厚龙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29。
法定代表人:苏奕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561。
一审被告:汉台区XX城乐鑫帝王建材经营部,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NXQW1P。
经营者:洪礼听,男,汉族,生于1982年XX月XX日,住福建省南安市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蒂王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汉台区XX城乐鑫帝王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7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蒂王卫浴有限公司在收到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蒂王卫浴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