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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九品周黑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5执116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九品周黑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九品周黑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九品周黑鸭。

经营者:张淑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九品周黑鸭(以下简称九品周黑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九品周黑鸭未按(2018)豫1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周黑鸭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品周黑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按照(2018)豫1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履行了本金及利息26000元,本案应终结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8)豫1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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