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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演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刑更5299号
案件名称张怀演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怀演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5299号 罪犯张怀演,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小学文化,家庭住址福建省晋江市,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怀演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怀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累计获2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张怀演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福建省晋江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张怀演犯罪前在村里(街道)表现较好。

家庭目前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其居住地村委会及亲属愿意协助司法所对其实施教育和监管。

评估意见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罪犯保证书、罪犯亲属担保书、假释罪犯帮教协议书、财产履行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怀演假释的异议。

本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怀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怀演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怀演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00元上缴国库。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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