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4刑初21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福栋,男,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高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乾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8]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福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夏祥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黎福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黎福栋经同案人莫某寿(另案处理)雇请,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莲塘新晋三街1号地下商铺内等处,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包装假冒CASIO品牌手表。
2018年8月1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现场抓获被告人黎福栋,起获假冒CASIO手表共计4180只(经鉴定,共价值3210080元)以及作案工具小客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本、汽车钥匙一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黎福栋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黎福栋非法经营的数额及坦白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福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只是负责包装,其构成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构成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工商部门的人到场后,同案人莫某寿逃跑,但被告人黎福栋没有逃跑,应当视为自首;
3.被告人黎福栋受聘于某寿,从事打包装的环节,是从犯;
4.被告人黎福栋是坦白;
5.被告人黎福栋的主观恶性小;
6.本案商品的质量很差,价格鉴定过高。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黎福栋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黎福栋经同案人莫某寿(另案处理)雇请,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莲塘新晋三街1号地下商铺内等处,将标有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装入空白包装盒后用于销售。
2018年8月1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现场起获假冒CASIO手表共计4180只(经鉴定,共价值3210080元)以及作案工具小客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本、汽车钥匙一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1日,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莲塘新晋三街1号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手表,后公安人员到场抓获被告人黎福栋。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莲塘新晋三街1号,门口朝东,装有两扇卷闸门,靠南面卷闸门呈打开状,靠北面门呈关闭状。
莲塘新晋三街1号为一仓库一卫生间结构。
门口地上有一个农夫山泉水瓶和一个红牛罐。
仓库中间位置地上有两个红牛罐和一些白色纸盒。
仓库靠南面墙有一台机器,靠西面墙有一个铁架和一张沙发,铁架上有一个怡宝矿泉水瓶、一些胶布和纸盒等物品。
仓库地上放有多个装有“CASIO”字样的手表和手表配件的纸箱。
仓库靠北面墙摆放着一台自行车和一台风扇。
仓库西北面是卫生间。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黎福栋工作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莲塘新晋三街1号地下商铺进行搜查,起获casio手表DW8200#型号80只、GA100#型号1500只、MG18000#型号1400只、MG18001#型号1200只、粤K×××××小车1辆、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莫某寿)1本、汽车钥匙1条,均已依法扣押。
4.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证实“CASIO”系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8月27日,公安人员2018年8月1日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新晋三街1号起获的casio手表DW8200#型号80只、GA100#型号1500只、MG18000#型号1400只、MG18001#型号1200只均为假冒产品。
5.穗花价认定[2018]9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标有“CASIO”标识的手表4180只,共价值3210080元。
6.证人彭某的证言:2018年8月1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新晋三街1号查获一批涉嫌假冒的卡西欧手表,我受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来派出所反映情况。
我们公司接受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法务知识产权部副部长王文萍的委托,全权代表委托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进行维护。
我们公司没有委托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新晋三街1号进行生产卡西欧手表。
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新晋三街1号查获的一批卡西欧手表经逐一检查鉴定,均为假冒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的“CASIO”商标的产品。
我们公司有提供关于该批假冒卡西欧手表的鉴定书及价格证明给公安机关。
型号DW8200#假冒手表的正品型号是DW-8200-1A,型号GA100#假冒手表的正品型号是BA-110-1A,型号MG18000#假冒手表的正品型号是G6900KG-3DR,型号MG18001#假冒手表的正品型号是GW-M5610-1。
7.证人曾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出租的广州市花都区莲塘村新晋三街1号发生一宗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案发时我与家人在云南旅游,是村内治保会的人打电话告诉我的。
该处房子是我所有的,出租时是做仓库使用,当时承租人与我也说好并签署了租赁合同的,但合同我已经丢了,现无法提供。
我是与一个叫李文莉的女子签署的租赁合同,现无法联系到该名女子,该女子年约40岁,广东韶关人,其他情况不详,她说是租来做仓库的,并未说明存放何物品。
我不清楚仓库内存放何种物品,但我签合同之前就与对方说明不能存放违法违禁物品,我没有见过其他人在该处使用该仓库。
李文莉大概租了八个月,后来她还欠我一个月的房租没有给,人也不见了,案发时我打她电话也打不通,无法联系到她。
8.被告人黎福栋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8月1日17时50分许,我和莫李寿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莲塘新晋三街1号无名手表厂打包手表的时候,有工商的人过来检查,看了我们正在包装的手表之后,就将我抓住,而寿哥就趁机逃跑了。
随后有民警过来,对我们在现场的手表清点后将我带回派出所调查。
我和莫某寿打包的是casio手表,我主要是负责包装好这些手表。
我是在2017年8月份开始从事这份工作的,是我同学梁培峰将莫某寿介绍给我的,一开始莫某寿跟我说工作内容是包装高仿的casio手表,我工作了一个星期后发现这些casio手表是假的。
工作都是莫某寿打电话给我,说出去工作(意思是指出去包装假冒的casio手表),接着莫某寿就开着他的风行七座车过来接我到工作的地点,到了工作地点后,我就和莫某寿将现场的casio手表进行包装,将手表入盒然后打包,打包好之后有时我会自己提前离开,莫某寿就自己开车载着这些casio手表去发货,有时我会跟着莫某寿一起过去发货,发货的具体地址我不知道,只记得是在石井那里的一个快运公司,至于发给谁我不知道。
我是2000元的底薪,按件计算提成,多的一个月能拿到五六千元,少的就拿三四千元的工资。
是莫某寿负责给我发工资,基本上都是月尾通过现金的方式将工资发放给我的。
我不知道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莲塘新晋三街1号是谁承租的,今天我是第一次过来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莲塘新晋三街1号。
我工作的地点不是固定的,至今莫某寿带我去过三四个地方打包装,今天这个地方是莫某寿第一次带我过来。
我一个月上几天班不固定,时间长的就是两个星期左右,短的话就是一个星期左右。
我至今收了四五万元的工资。
我不知道包装的这些casio手表的来源,我没有问过莫某寿,每次去到工作的地点就己经有这些成品的casio手表放在那里了。
我不记得至今包装过多少casio手表了,多的一次有两千到三千只手表,少的一次有五十到一百只手表。
我不知道这些假冒的casio手表一只价值多少钱,我没有留意价格。
因为它的价格时常变动,所以我估计不到。
停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莲塘新晋三街1号门前的车牌号码为粤K×××××的东风牌汽车是莫某寿的,他每次都是开着这辆车来载我的。
被告人黎福栋对起获的车辆、行驶证、假冒CASIO手表、工作地点进行了签认。
9.被告人黎福栋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黎福栋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福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福栋犯罪的证据充分,惟指控的罪名不当;
经查,根据现场、赃物照片及被告人供述证实,本案中被告人黎福栋包装的为附着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手表,被告人黎福栋将手表装入空白包装盒用于销售并不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黎福栋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黎福栋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工商部门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黎福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黎福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涉案侵权产品尚未售出,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合上述法定刑幅度及法定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黎福栋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与上述相同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福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一批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璇炜人民陪审员 徐嘉伟人民陪审员 钟文君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审员代理书记员刘丽陶志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