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初147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聚成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中国水暖城1期B商城2号。
法定代表人:江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公司员工。
被告:晋安区多欧厨卫电器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建材市场12区4号店面。
经营者:郑国龙。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福建聚成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成卫浴公司)、晋安区多欧厨卫电器商行(以下简称多欧厨卫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被告聚成卫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多欧厨卫商行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聚成卫浴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九牧公司ZL20142062××××.X号“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尚未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
2.多欧厨卫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42062××××.X号“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3.聚成卫浴公司、多欧厨卫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
3.由聚成卫浴公司、多欧厨卫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2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2××××.X。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厨卫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本专利解决了除垢过程的问题,效果较好,具有较高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获得了极高的效益。
经调查,九牧公司发现聚成卫浴公司制造、销售的花洒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相似,遂在多欧厨卫商行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经具体比对发现,多欧厨卫商行销售的花洒使用的技术与九牧公司专利技术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聚成卫浴公司、多欧厨卫商行的行为侵犯了九牧公司的利益,给九牧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聚成卫浴公司答辩称,1.我司不具备制造条件,也未制造该产品,该产品是从卫浴城购买各成品配件后打包销售,涉案的花洒买回来就是一个完整的成品;
2.原告的专利创造性不高,市场上可代替的产品很多,外观、性能也都很相似;
3.我司不知道侵权,购买的发票和录音可以证明我们有合法来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我司共计购进该产品20套,获利很小,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
多欧厨卫商行未作答辩。
九牧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7)厦证内字第17514号公证书;
2.专利收费收据;
证据1-2证明:1、涉案专利合法有效。
2、原告具有本案诉讼资格。
3.(2017)厦证经字第243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相同的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专利权等相关事实。
4.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5.商标详细内容截图,证明第15377464号注册商标“ZOOGYL”的所有人是福建聚成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其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被告聚成卫浴公司对原告九牧公司的证据质证如下:对于证据1-3,请法院依法认定;
对于证据4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委托的律所是职业维权的;
对于证据5的证明对象有异议,涉案花洒不是我方生产的,花洒上的商标是购买后用激光打上去的。
被告聚成卫浴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印有“福建南安市酷牛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销售清单两张及录音资料,证明涉案花洒是聚成卫浴公司从卫浴配件市场购买的,不是自己生产的。
原告九牧公司质证认为,对其三性均有异议。
首先,没有任何供货者的签名或盖公章,真实性无法核定;
其次,交易商品无法指向是涉案产品,关联性有异议,且被告未向法庭提交支付凭证,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是由福建南安市酷牛厨卫有限公司供应。
聊天录音中的供应商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谈话内容也没有涉及到是本案产品,且供货者也未承认产品是由其提供。
被告多欧厨卫商行未提交证据。
被告多欧厨卫商行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九牧公司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
对聚成卫浴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23日,案外人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2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2××××.X。
2015年11月10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专利排他性许可给九牧厨卫公司使用,九牧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诉讼、协商和解、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授权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24年10月22日。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包括花洒面盖及花洒后盖;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具有除垢板件及一驱动机构;
除垢板件,其上设有过水孔及除垢端子;
所述除垢端子与花洒面盖的出水口适配;
驱动机构,其包括一按压件、支板、及供支板转动的支架;
所述支架设置于花洒后盖;
所述支板两端分别活接按压件与除垢板件,其该支板与支架配合形成杠杆结构;
其中,按压所述按压件带动支板一端沿花洒后盖运动,联动支板另一端动作并推动所述除垢板件下压,以使除垢板件上的除垢端子穿过花洒面盖上的出水口。
2016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聚成卫浴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成立,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中国水暖城1期B商城2号,目前仍然存续,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五金陶瓷、卫浴洁具及其配件。
2014年9月19日,聚成卫浴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ZOOGYL”的图文商标,并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5377464,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淋浴热水器、浴室装置、淋浴器等。
多欧厨卫商行于2015年4月16日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建材市场12区4号店面,目前存续,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厨卫电器、集成吊顶。
2017年8月18日,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九牧公司委托并指派代理人李建财、陈亚萍向厦门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8月25日,李建财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来到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建材市场店面标示为“ZOOGYL亚林卫浴”的商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花洒一套,支付价款298元整,并取得了该商铺开具的收款收据、写有“晋安区多欧厨卫电器商行”字样的POS机刷卡单及写有“ZOOGYL亚林卫浴福建聚成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名片各一张,并将上述物品交予公证人员保管。
2017年8月27日,李建财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购买所得的商品及收款收据、名片、刷卡单运至泉州市丰泽区丰盛大楼四楼4B室进行拍照后,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封存后并交由李建财收执。
2017年11月27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17)厦证经字第2435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庭审中,九牧公司提交了上述公证封存物,封存物外包装上载明了“ZOOGYL亚林卫浴”、“福建聚成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聚成卫浴公司承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其销售的,但不认可其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
经庭审勘验及技术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为花洒,包括了花洒面盖及花洒后盖,面盖上设置有出水口及按压件,花洒后盖固定安装支架,支架上活动安装一支板,支板两端可沿支架平面上下转动,支板两端分别活接按压件与除垢板件,除垢板件上设置有过水孔及于出水口相匹配的除垢端子,下压按压件使支板转动并带动除垢端子穿过出水口。
另查,本院依法受理了(2019)闽01民初1477号原告九牧公司与被告聚成卫浴公司、多欧厨卫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该案中,九牧公司主张被告聚成卫浴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多欧厨卫商行销售、许诺销售的花洒侵犯其“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3),该花洒与本案被诉侵权花洒为同一顶喷花洒产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专利号为ZL20142062××××.X的“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尚在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应予保护。
九牧公司经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许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载明了聚成卫浴公司及其注册商标,可以推定聚成卫浴公司制造、销售,多欧厨卫商行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聚成卫浴公司关于其并未制造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抗辩,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案中,九牧公司主张依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经庭审技术勘验及技术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按压件、支板、支架与涉案专利的驱动机构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余技术特征亦相同。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逐一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聚成卫浴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多欧厨卫商行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之规定,聚成卫浴公司、多欧厨卫商行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九牧公司诉请聚成卫浴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因原、被告未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及九牧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聚成卫浴公司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多欧厨卫商行销售侵权产品,本院综合考虑其销售规模、毛利情况、涉案专利在产品中的整体贡献度等,酌定多欧厨卫商行的侵权获利5000元(包括合理费用),亦应赔偿九牧公司。
多欧厨卫商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上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聚成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62××××.X)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晋安区多欧厨卫电器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62××××.X)的产品;
三、福建聚成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
四、晋安区多欧厨卫电器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五、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福建聚成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晋安区多欧厨卫电器商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段若诗 人民陪审员 郑 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振云 书记员卢雅玲 附: 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