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461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八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庄子大道康视明眼镜店,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西侧庄子小区门面房25#26#,注册号:341622600709474。
经营者:王献,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庄子大道康视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