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民初110号 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怀,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犹县清华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文锦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洋,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上犹县。
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上犹县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清华大学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华大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华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清华大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