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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与上犹县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7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清华大学与上犹县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华大学;上犹县清华幼儿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民初110号 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怀,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犹县清华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文锦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洋,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上犹县。

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上犹县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清华大学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华大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华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清华大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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